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我国标准化改革都把强制性标准的改革放在了突出的位置。*近,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再次在标准化改革中针对强制性标准改革做出部署,不仅能为构建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也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目前,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1.1万余项,标准数量庞大,制定发布主体多,各级强制性标准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让强制性标准有时很难真正“强”起来,缺乏技术法规般的“硬气”,亟须强化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
应该说,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执法尺度不一。因此,必须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这既是标准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只有让强制性标准真正“强”起来,才能更好发挥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作用,也更利于构建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不“强”,一方面源于强制性标准自身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权威性不足和操作性困境。一直以来,我国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级,其中国标、行标和地标中都有强制性标准,甚至部分推荐性标准中也有强制性条款,这些标准之间有的彼此之间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彼此相互“冲突”的现象,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并没有真正“强”起来,有时是甚至变成了“纸标”--写在纸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标准体制与体系都亟须改革,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另一方面,庞大的数量让强制性标准,让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味道显得不足,也无形中扩大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强制性标准的*大特点在其“强制性”——必须要执行的标准,这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的约束作用。然而,这种特性反过来也使得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否则既影响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也容易使得“强制性”流于形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此次改革将强制性标准基本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既很好地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底线要求,也能*大限度地让强制性标准“强”起来,有的放矢,便于操作执行,也能释放标准的活力。
强制性标准是整个标准体系里*为重要的一环,正是由于其特殊意义,也让其改革显得更加不易。现如今,号角已经吹响、目标已经明确,需要全社会一起共同努力,让强制性标准真正“强”起来,从而在今年共同构建出“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的强制性标准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