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要求的公告
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对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审批相关要求进行了更新,现予发布。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要求
一、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二、相应产品认证活动的实施应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27065-2004》的要求。
三、认证机构应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具体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温室气体核查国际或国家资质,如CDMDOE(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资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等;
2.从事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审定和(或)核查、产品碳足迹、产品碳标签有关工作3年以上且已开展了不少于20个审定和(或)核查、认证项目;
3.参与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相关国家标准、认证技术规范或实施规则的制定工作,或自行根据需求开发运行了具有市场接受度的低碳认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