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二三事

百检网 2021-11-23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定制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措施。要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对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很多企业的管理者都不甚了解,不明白为什么要做这个检测?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究竟我的企业需不需要检测?下面就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相关条例及规范,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一般的行业企业需要定期做检测或者评价,至于什么企业要做检测,怎么分类,可参考什么是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那么,职业病危害因素又有哪些呢?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场所中对工人存在健康危害并可能形成职业病的一些因素,包括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化学因素等。这些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一文中有详细描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而可能存在这些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就应该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这份报告交由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供安监参考。这里就有个误区,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既然做了这个检测报告就必须是合格的,这样安监才能审核通。

其实这是误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对工人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如果有,则应该加以整改,或者是对工人采取防护措施。因为由于生产工艺的客观条件,有些工位必然是会存在一些危害因素的,例如一些设备的噪音,在没办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那么就应该要求工人工作时佩戴防护耳罩。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场所,工人就应该戴好防尘口罩,并做好通风措施等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也分两种类型,一种叫委托检测,或者叫指定点检测,是由企业自主委托检测机构对指定岗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而根据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个就叫定期检测,出具的报告不仅仅有检测方面的数据报告,还有专业评价技术人员对工作场所进行的客观评价,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许多人还分不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现状评价以及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区别,在这里也做一个简单的叙述。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立项之初就要进行的一个预先评估,类似于环评。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谓试运行阶段一般是指项目投入运行半年左右就可以做控评了。

什么是现状评价?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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