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内容如下:
苏环办﹝2016﹞15号
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精神,现废止《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1号)和《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4﹞80号)等文件,停止对全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