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根据农业部部长令第32号《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获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登记资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登记资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复混肥料产品企业取证材料审查。
包括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24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