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合格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注在标识标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