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既有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1)建(构)筑物拟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
2)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扩建、加层、插层、较大规模维修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
3)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整体位移;
4)钢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结构功能退化现象或有明显的变形;
5)钢结构受到灾害、事故等作用影响,并产生明显损伤;
6)对钢结构的抗力产生有根据的怀疑;
7)出于保护要求,需要了解优秀历史建筑的工作现状以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8)建(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延长建(构)筑物使用年限;
9)拟对建(构)筑物进行
10)在既有钢结构附件进行有关活动而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时,活动方与被影响方双方协议需要检测与鉴定;
11)对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钢结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与鉴定;
12)其它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性的情形。
2 对于在建钢结构工程
1)供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或质量争议;
3)结构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
4)改变设计使用条件;
5)建设过程中停工后恢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