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一般由谁提出?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

百检网 2021-12-01


1、谁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为国家直管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当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时,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可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结构;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安全措施,符合相关条件时,还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危;

配合街道、社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全房屋检查、维修、鉴定、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在出租或出借房屋时,如实告知房屋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可与房屋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3、物业公司在房屋使用安全方面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

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禁止行为;

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对违规装修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房屋装修方面


1、房屋装修时间段有要求吗?


房屋装修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等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2、哪些房屋装修需要备案?房屋装修备案主体应该是谁?装修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

(2)备案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3)房屋装修项目及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说明。

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装修备案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同意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房屋装修合同。


3、如何开展备案工作?如果不备案将可能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住建局是房屋装修备案机关。通过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备案服务点,方便群众备案。备案服务点开展备案服务工作,不得收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任何费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房屋装修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不备案的,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4、房屋装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哪些行为属违法装修,必须予以严格禁止的?有违法装修行为的,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用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4)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6)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7)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有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第(6)项行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房屋安全鉴定方面

1、房屋安全鉴定一般由谁提出?

房屋安全鉴定一般由房屋产权人或单位提出;房屋使用人提出的,还需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对于多产权的房屋,应该由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给业主代表提出。


2、出现哪些情况,应当提出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开裂、倾斜、变形、沉降)的;要进行结构改造的;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3、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由谁提出房屋影响鉴定?

施工为挤土桩工程,距*近桩基在一倍半桩身范围内的浅基础房屋;开挖基坑工程,基坑深度在三米以上,且距基坑边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浅基础房屋。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提出房屋安全影响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鉴定证明等,还应尽可能提供房屋建造设计图纸和使用记录。


危险房屋治理方面

1、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墙、柱、梁等承重构件已经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A、B、C、D。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因此经鉴定确认为C、D级的房屋属于危房。


2、危险房屋有哪些限制?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出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违反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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