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等,环保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中需提供辐射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纯销售单位除外)。
我公司为专业权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供辐射环境检测,出具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辐射环境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