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美容院(店)主要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根据卫生部或防疫站下发的批文,对美容院室内空气和用品卫生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
GB9666—152 0173 3840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
检测用时:
监测数据:2-3个工作日
检测报告:3-5个工作日
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