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术语和定义
土壤环境:指受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的,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生物有机体等组成的陆地表面疏松综合体,包括陆地表层能够影响的松散层等。
土壤环境污染影响: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环境,引起土壤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质量恶化的过程或状态。
3、现状监测
(1)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
a.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不少于表1要求。
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保持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5000hm2的,每增加1000hm2增加1个监测点。
c.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hm2的,每增加20hm2增加1个监测点。
(2)现状监测取样方法
表层样监测点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一般参照HJ/T 152 0173 3840执行,柱状样监测点和污染影响型改、扩建项目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还可参照HJ 25.1、HJ 25.2执行。
(3)现状监测因子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a.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
b.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附录B确定;既是特征因子有事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4、土壤检测标准及项目
详见GB 36600-2018
中润检测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