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管理并提升化妆品产品质量,根据2015年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文件–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取得新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2017年1月1日起,无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能继续生产。这一新规简称“二证合一”。
各生产企业如要办理二证合一,必需提供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 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检测的详细项目有: ①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pH值除外); ②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③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450lx。 ④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参考《GB 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30万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