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出具。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控制程序,保证出具的报告或证书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检验检测依据正确,符合客户的的要求;
(2)报告结果及时,按规定时限向客户提交结果报告;
(3)结果表述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易于理解;
(4)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有**性标识。
3、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4、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当按照要求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
5、检验检测机构公章可替代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也可公章与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使用;建议检验检测专用章包含五角星图案,形状可为圆形或者椭圆形等。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称谓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情况而定,可命名为检验专用章或检测专用章。
6、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由客户送样的委托检验时,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7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