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美国撤销中国发展中国家待遇”?中国纺企如何应对?

百检网 2021-12-07

2020年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在其官网公布,根据美国反补贴法,将修改其中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名单。对此,一些媒体(包括我们)之前误认为美国撤销了给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待遇,我们查询多方资料以及请教专业人士,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误解:


**,美国此次修改清单只是针对于其开展反补贴调查的,不涉及WTO框架下的其他事项。


第二,美国此次修改清单不是仅针对于中国的,在清单修改后,泰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也不在反补贴法的优惠政策清单之内;


第三,美国上次修订清单是152 0173 3840年,当时中国并未加入WTO,实质上中国一直没有享受过美国反补贴法的优惠待遇,也无所谓被撤销发展中国家补贴优惠待遇——此次受影响更大的是本来在优惠待遇下但现在被剔除的国家。




我国此前或没有享受美国反补贴法的相关优惠待遇




152 0173 3840年6月2日,美国USTR发布了文件,指定了可以享受反补贴方面特殊优惠待遇的国家清单,2020年2月是**次修改。我国是2001年12月加入WTO的,后续美国没有明确表示修正过特殊优惠待遇国家的清单,而从实际操作中来看,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在其对各个地区发起的调查中,数量是*多的,我国或从未享受过美国反补贴法的相关优惠待遇,因此此次调整对我国实质性影响不大。

中国将面临的反补贴调查恐将增加。被移出“发展中经济体”后,中国对产品价值的补贴金额比例上限将从2%下降至1%,否则可能将面对美国政府的反补贴调查。可以看到的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遭到反补贴调查的比例快速上升,2018年达到约7%。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反补贴门槛的降低,可能使得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而2018年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实施的平均惩罚性关税税率高达72%(远高于中国对美国平均征收的21%),这意味着出口企业可能面临更强的贸易壁垒。分行业来看,在金融危机前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立案主要集中于纺织服装行业。2008年之后,金属和塑料行业受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明显增加。这也意味着,反补贴调查门槛降低后,当前受到调查较多的金属以及塑料行业可能相对会面临更大的反补贴调查风险。


USTR此次名单修正,尚不影响中国享受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其他特别待遇。当前来看,USTR对“发展中经济体”名单仅适用于反补贴法的实施,尚未扩大到其他领域。而根据WTO的普遍优惠制(GSP),目前作为发展中经济体享受的特别待遇包括:


(1)更低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发展中经济体为14%,而发达经济体为4%);

(2)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

(3)更长的过渡期;

(4)允许在WTO中享受例外原则,如判定补贴门槛低于发达国家等。


虽然此次美国调整不同国家/地区的反补贴调查门槛对我国实质影响不大,但这或是美国重塑全球贸易秩序和格局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值得我们警惕。从2018年美国发起贸易摩擦以来,全球贸易格局正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发达国家之间逐渐达成贸易协定,试图重塑国际贸易规则,这将在未来WTO的谈判中,对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地区提出新的挑战。结合美、欧、日此前已经有几轮相关会谈和当前WTO正处于新一轮谈判,美国此举当有深意。我们还是要做好自己的事,坚持深化改革开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在全球价值链上的竞争力。




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如何应对反补贴调




一、收集信息,知己知彼

企业**应收集关于国内存在的补贴以及企业接受补贴的所有情况。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1)国内存在而企业没有接受利益的补贴。收集此方面的信息是因为:即便企业未得到利益,但因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接受了补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了反补贴调查,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应诉。因此,收集此部分信息也是必要的;


(2)企业接受补贴的信息。了解了这部分信息,一方面可以确定这些补贴是否属于可诉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在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后,迅速测算出企业接受的补贴利益,从而为应诉过程中的抗辩服务。


二、快速决策,积*应诉

在国外已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虽然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可能存在多种可能,但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企业一定要积*应诉。这包括以下几种可能:


(1)如果企业认为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则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律师与调查机关联系,明确陈述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或在对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不太确定时请求调查机关予以确认。如果事实如此,则可以不用参加此后的调查;


(2)如果在调查期内没有出口,则企业可将“调查期内没有出口”的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联合其他企业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具体方案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3)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则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积*应诉或不应诉。如果不应诉,则*终得到的便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等于是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好的方法还是应诉。一旦确定要应诉,则可将这一决定告知中国政府。这样,中国政府可在政府答卷中将企业列为强制应诉企业之一。企业在配合调查后可以得到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单独确定的补贴额。


(4)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且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则企业为了保住国外市场,必须要应诉。由于反补贴案件时间紧,工作量大,且一般与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所以,企业应及早决策,着手工作,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资料,填写答卷。


鉴于反补贴调查案件一旦立案,留给应诉企业的时间便非常有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快速作出决策,以便相关人员尽快投入到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中去。


三、据理力争,积*抗辩

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只是反补贴调查中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企业(及代理律师)还应在各方面进行有力的抗辩,这种抗辩既可以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包括实体方面的。应诉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的*佳战略就是证明:

(1)不存在补贴;

(2)补贴是微量的;

(3)补贴是不可诉的。


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可以在补贴的性质、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充分进行抗辩。任何一个环节的抗辩成功可能就会带来*终的胜利成果。


四、充分准备,应对核查

实地核查是调查机关反补贴调查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国外调查机关在核查时*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企业证明自己主张的*好机会,顺利通过核查才有可能取得对企业有利的结果。


反补贴实地核查的结果与调查机关*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生产、销售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在核查之前,参加核查会议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对自己拿不准的问题或不属于自己负责的问题,不要轻易随口回答,以免授人以柄,陷于被动。


五、联合他方,共同抗辩

一般来说,进口国国内的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终用户等利益团体都不希望进口国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的,因为一旦征收反补贴税,意味着这些利益群体的成本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因此,企业可以在反补贴调查中联合这些利益群体,共同提出抗辩,以壮大己方的声势。这种抗辩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和调查机关可以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压力,甚至可以影响到*终的裁决结果。


六、审时度势,穷尽救济

如果企业发现:进口国调查机关的裁决有法律上或程序上的错误,或有不公正的做法,而且有比较大的胜算,则可在进口国当地提起行政复议和/或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如果行政复议和/或诉讼的结果仍对企业不利,可能的话还可以上诉,直至穷尽当地救济。


此外,中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将其他成员方与世贸组织协定不符的行为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中国政府享有的权利。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瑕疵,或对中国有不公平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或其他协定,企业还可以说服中国政府,将进口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七、后续程序,一并重视

如果企业产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企业还可以根据进口国反补贴法律的规定申请期中复审(年度复审,或称行政复审、再调查等),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或争取在其中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机关主动发起或进口国国内产业提起行政复审的情况下,企业也应积*应诉,以便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同样,在日落复审中,企业也应积*应诉,争取取消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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