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倡导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关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相互认可对方国家(地区)的AEO企业资质,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比如,直接享受到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优先办理海关业务、设立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通关等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差别化便利监管措施,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大限度地降低进出口企业贸易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近期,海关总署全力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进程。在即将召开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我国海关将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新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乌拉圭分别签署双边《AEO互认安排》,与俄罗斯签署《中俄海关AEO互认行动计划》。
目前,海关总署已与蒙古等国家海关基本完成互认磋商,有望于年内实现互认。此外,海关总署正在积*推进与伊朗等10余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的AEO互认谈判。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