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干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剂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6年调剂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肯定,目前分为3档。调剂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3档标准每档增加152 0173 384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依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肯定托底标准。
调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就业补助标准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剂。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1到达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4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剂。
另外,为积*增进就业,*近几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本市*低工资标准的调剂,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调剂3项工伤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产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3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剂。两项标准触及工伤人员本人,1项标准触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1是工伤致残1级至4级人员享受的伤残补助,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剂:致残1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2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3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4级的,增加330元/月。
2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增加152 0173 3840元/月。
3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剂,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调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本市自2006年建立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挂钩的机制。依照上述机制,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剂,由每人每月505元调剂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30%。调剂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兼顾基金支付。
相干政策文件正式颁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