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2年4月1日起履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以下:
1、依照2011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本钱比例很多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本钱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高不超过每客千米0.002541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剂后,燃油附加*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千米(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本钱-4152 0173 3840)×800
800千米以上航线燃油附加*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本钱-4152 0173 3840)×1500
2、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履行时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往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干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3、各航空公司应严格依照调剂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和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本钱,自主肯定是否是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履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履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4、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履行情况的监管,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干事项,继续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有关规定履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212年3月21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