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7岁的刘某是湖南常宁市人,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村经营一家依依服装厂。2015年11月22日,刘某因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等原因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在未支付员工工资、未告知员工去向的情况下,突然带家人逃离株洲后失去联系。经株洲市芦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刘某共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 152 0173 3840元。2015年11月27日,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刘某在2015年12月1日前发放上述拖欠的员工工资。2016年3月30 日,刘某在常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仍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