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