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公告。指南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命名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根据《指南》,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是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在商标名、通用名方面,《指南》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等。
根据《指南》,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等,通用名也不得含有。
《指南》对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