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举报“从低奖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百检网 2021-12-13

  李英锋

  0.2元、2000元,这两个相去甚远的数字被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联系在了一起。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贾龙与负责处理此事的济南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对簿公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食药监作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1月3日,贾龙透露,该案2018年9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

  从0.2元到2000元,消费者贾龙所获得的举报奖差了整整一万倍,而促成这一“万倍奖励反转”的动因是消费者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且经历两审程序,过程可谓曲折,折射出当事食药监部门在奖励举报环节的傲慢与偏见。

  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与济南市的两套奖励政策给出了不同的奖励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一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4%至6%给予,不足2000元的,奖励2000元……

  济南市食药监局和市财政局发布的《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则规定:属于一级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一级奖励的条件是:提供了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或直接证据的。

  贾龙的举报行为达到了一级奖励标准,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坚持按照地方标准以超期面包价值2.02元的10%给予奖励0.2元,而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5万元的4%至6%计算,应为2000元至3000元。显然,历城区食药监部门执行了“从低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2.02元的过期食品,食药监局也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属于从高罚款,体现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那么,一边是5万元的罚款,另一边却仅给予0.2元的奖励,巨大的反差无疑折射出对举报者的吝啬和偏见。

  这种“从低奖励”在适用奖励依据以及掌握裁量尺度方面出现了明显偏差。当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发生冲突时,国家标准理应优先适用,这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与行政管理相对应的社会公平的需要。

  食药监部门放弃国家标准,适用地方标准“从低奖励”,属于依据选择错误。食药违法行为威胁和伤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国家以及地方推出举报奖励政策并且不断提升奖励标准的目的,就是鼓励民众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从低奖励”与奖励政策的初衷不符,不仅不能起到鼓励举报的目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让举报人觉得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举报奖有数,举报精神无价。从总体上说,消费者提供的食药问题线索有限,加大对举报行为的鼓励力度非常必要。每一起有效举报都是维权监督,都对加强食药安全监管、营造食药安全环境有着非常积*的意义,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激励回应。

  笔者以为,食药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食药问题举报应该摒弃“从低奖励”思维,坚持适中奖励,甚至积*选择“从高奖励”,这样,才能创造一种鼓励举报的良性氛围。同时,国家与地方应统一举报奖励政策与标准,让奖励统一依据,统一尺度,更加公平合理。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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