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质监局于2013年7月对辖区内大米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B公司2013年7月6日生产的大米产品在标签上未标注配料表。
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来处理。而案审委则认为,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情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那么,本案到底如何适用法律呢?
**,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入手。食品标签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食品标签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标签的整个内容,来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了解过敏源信息,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可以对食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国家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版)对食品标签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其中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现实中,个别企业认为单一配料食品很明显,如桶装水、大米、干货调料等,消费者完全可以自己识别。通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旧版本的比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版)要求食品标签需要标明配料表,但单一配料食品除外。个别企业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延用了旧标签,在新标准实施后未能及时执行新标准,忽略了单一配料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标注配料表的要求。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均要标注配料表。标准制定部门卫生部在解答该标准的有关问题时,明确强调: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其次,从法律适用原则上分析。《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未标注配料表的行为都有规定,但二者的规定不一致(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截然不同)。在此情况下,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上位法)。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配料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但这种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即《食品安全法》,而不是下位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