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详见财政部网站。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上述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