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还说明以下三种情况棉花种植面积不予补贴,其一、没有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棉花种植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其二、在国家、自治区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其三、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通知原文如下:
乌农字〔2017〕152 0173 3840号关于认真做好乌苏市2017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
2017年**批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已经拨付到位,为了尽快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棉农手中,切实完成好我市2017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迅速组织财政、农经、国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基本农户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棉花销售产量(销售发票)的审核、登记、汇总和补贴上报工作,**批补贴信息必须在2017年12月25日前上报。基本农户补贴信息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生产经营单位补贴信息报市农经局、发改、财政部门审核,补贴信息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二、根据新政发[2017] 117号《关于印发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年我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仍然采用产量补贴方式;根据“以当地平均单产上浮20%为界设置单产预警上限”的要求,我市2017年棉花平均单产预警上限设定为520公斤/亩,对于超过单产预警上限的棉花生产者,各乡场镇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明原因(一次确定不再重复核查),单独进行登记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公示期满有真实、合理理由的单产异常棉花生产者信息逐级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予以兑付补贴资金。
对于没有真实、合理理由的单产异常棉花生产者,由市政府组织公安、财政、纪检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有关棉花生产者列入黑名单。(注:在“棉农个人交售信息查询系统”中,有农户当前交售棉花数量及折合单产信息,确定该农户交售棉花的平均单产是否超过预警上限,可通过查询该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三、**批发放补贴的范围为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24点前“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系统”上传的销售产量数据,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截止时间,植棉农户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再纳入补贴统计范围。**批陆地棉补贴标准为0.5元/公斤。
四、下列棉花种植面积不予补贴:
没有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棉花种植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在国家、自治区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面积,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五、基本农户(集体土地)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信息的审核请登陆“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系统”(导出产量数据,将导出后的产量数据与农户交售发票和“棉农个人交售信息查询系统的售棉信息逐户、逐票核对农户销售产量信息,二者必须核对一致。
将核对一致后的棉花交售发票按销售时间顺序按户逐张登记、汇总,一户一表,票、表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然后根据户汇总信息填制“基本农户
六、棉花生产经营单位(国有土地)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信息的审核由各乡、镇、场国土部门按照农经局导出并下发到各乡、镇、场的产量数据和“棉农个人交售信息查询系统的售棉信息 核对农户交售产量补贴信息,以导出数据为准逐户、逐张核对农户售棉发票,并填写户登记表,并将交售发票附在户登记表后装订成册。
然后根据户登记表汇总数据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籽棉交售量补贴表”并进行公示,乡、镇、场审核无误后报农经局审核,补贴后的农户售棉发票、户登记表交当地财政所存档。
七、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信息必须逐级公示。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等补贴信息在村级全面公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在种植地所属乡镇和市农业局公开栏处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曰,公示期间,由市、乡(镇)、场纪检委对村(队)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种植户信息、棉花种植面积信息、交售量信息等,乡(镇)人民政府、市农经局负责对公示影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建档。
八、关于棉花销售发票的拆分问题。对于跨区域(乌苏市范围内)、跨土地类别(国有、集体)种植棉花的种植户,在分别申报补贴时需要拆分票据的,由*先登记补贴的一方在所拆分的发票上注明:本次本张票据登记补贴数量xxx公斤,并由登记人签字、写明登记日期,加盖登记单位公章,然后将原件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再次加盖登记单位公章后交给售棉农户作为到另一方申请补贴的依据,二次、三次登记补贴单位履行同样手续,以此类推直至将所要拆分票据上的售棉数量全部应补尽补。国有土地范围内跨区域棉花种植者可在一地合并登记,无需拆分票据,跨县、市种植拆分票据的需将原始发票留存在乌苏市。
九、所有上报的补贴信息、统计表格必须要有审核人签字、责任领导签字,上报单位盖章、公示图片等,做到数据、信息准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无涂改印迹,以乡(镇)场红头文件上报(相关材料一式五份)。
十、因核实、登记、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负责等原因,造成漏报、错报、冒领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政纪、法律责任。
乌苏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