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百检网 2021-12-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853号)的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7726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附件1).docx】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附件2).docx】

【棉花加工企业验收表(新发改经贸1029号附件2之2).xls】

【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申请表(新发改经贸1029号附件2之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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