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清算资金分配和兑付的基本原则
1.扣除前期预拨资金80亿元和各地州县市专户2014年结余资金4.17亿元后,本次分配清算资金59.64亿元,其中:交售量补贴45.26亿元、面 积补贴14.38亿元。资金分配依据为2016年1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和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各地州(市)按同样方法和依据向各县市 (区)分配清算资金,资金分配额度详见附件。
2.2015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兑付标准为:陆地棉交售量补贴1.99元/公 斤,特种棉交售量补贴2.58元/公斤;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面积补贴152 0173 3840.75元/亩。各县市(区)兑付补贴资金时,主要依据棉农提供的籽棉交售发票、 “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2016年1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和棉花种植面积信息,以及土地承包证、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3. 对于前期已按1.2元/公斤标准兑付交售量补贴的棉花,本次按1.99元/公斤的标准计算兑付交售量补贴的差额部分;对尚未兑付交售量补贴的棉花,本次按 1.99元/公斤的标准全额兑付交售量补贴;对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本次按152 0173 3840.75元/亩的标准全额兑付面积补贴。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清算资金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2.各县市(区)收到清算资金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根据“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截至2016年1月31日24点的籽 棉交售量以及棉花种植面积(南疆四地州)信息,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乡(镇)。由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分解落实的籽棉交售量、基本农户棉花种植、补贴 兑付标准,结合棉农提供的籽棉交售发票等单据,以村为单位制作《补贴公示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补贴公示;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形成《补贴汇总 表》,并报县(市)区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各地向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兑付补贴资金时,按照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488号)有关规定执行。
3.请各级财政部门积*向当地政府汇 报工作,与当地发改、农业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配合,对补贴资金调拨、信息生成传递、银行打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兑付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请各地务必按期将补贴资金兑付完毕。
4.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打击利用“转圈棉”虚开发票有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兑付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防 止“虚报面积”、“虚开发票”、“转圈棉”等手段骗取补贴;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履行补贴资金兑付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有关单位或个 人以“抵顶应交款、收费”等理由克扣棉农补贴资金,保障棉农基本权益。
5.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请从2016年2月22日起,按照我厅《关于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财政系统信息日报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14〕498号)有关规定,向我厅上报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和兑付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部分棉农由于在不同地区种植棉花,信息平台存在多条种植信息。为保证数据一致,信息平台在统计各地籽棉交售量时,已按棉花种植面积将这类棉农的交售 量信息分摊到了不同地区,补贴资金也随之转移,在补贴资金兑付时可能会出现发票信息与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各地可通过棉农身份进入系统平台,查询其棉花 种植和籽棉交售量整体信息,确认籽棉交售量和种植面积是否一致;如棉农同一发票须在不同地区兑付补贴,请已兑付补贴的财政部门务必在发票背面注明已兑付补 贴金额等信息,保留发票复印件备查;涉及此类问题的不同地区财政部门可直接对接,约定补贴兑付口径和方法,确保补贴资金兑付准确。
2. 南疆四地州向基本农户兑付面积补贴时,请认真核实籽棉交售量信息,确保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交售量一致。对“有种植面积信息但无籽棉交售量”等特殊情况,须 再次审核确认并查明原因,单独组织补贴公示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兑付补贴资金,防止虚报面积骗取补贴。
3.各地财政部门兑付 特种棉交售量补贴资金时,请严格核查系统内的棉花种植信息和棉农提供的籽棉交售发票,仔细查验发票上记载的棉花收购单价、检验数据指标等信息,确保长绒棉 信息真实、交售量和面积匹配一致;对于种植或交售信息录入有误等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等情况,须请示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再核发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