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配合2015年国家储备棉(以下简称国储棉)轮出工作,做好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保证国储棉轮出销售进度,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轮出国储棉的公证检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检验依据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并依据2015年国储棉轮出计划,负责组织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轮出国储棉实施公证检验。
第四条 2015年轮出的国储棉类别:2011年度国产棉、2012年度进口棉、2012年度国产棉。
第五条 检验依据及检验方式:依据《棉花 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 1103.1-2012),由检验机构对轮出国储棉逐批抽样实施公证检验。
第六条 公证检验项目:国产棉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进口棉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七条 中纤局职责
(一)根据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轮出国储棉的存放地点及数量,制定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相应的检验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储棉轮出计划及销售进度,及时下达公证检验任务并组织检验机构到库开展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八条 检验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纤局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中纤局下达的国储棉出库公证检验任务,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督促其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现场核实轮出国储棉的批号、件数,逐批抽样,完成品质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四)配合承储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 中储棉总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轮出国储棉的存放地点、数量、台账明细表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各项准备工作,并抄报中纤局。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的工作场地及硬件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公证检验进度。
第十条 承储仓库职责
(一)负责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硬件设备(取样架、软梯、搬倒设备、夹包机等)。
(二)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公证检验,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三)按照中储棉总公司轮出计划,及时完成国储棉销售打捆工作。
(四)负责提供打捆棉批码垛详情,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抽样棉包的回包、回垛整理等。
第四章 公证检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流程:
(一)现场检验包括核实批号、逐批抽样、加盖验讫印章。
(二)核实批号:依据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台帐明细表,现场核对垛位卡、实物及台帐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上报中纤局,中纤局负责与中储棉总公司协调。
(三)抽样:根据棉花码放情况,现场抽样采用棉垛甩包和垛上取样两种方式,抽样比率及抽样方法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抽样棉包的选定由检验机构独立完成,且必须确保代表性随机抽取。
(四)现场抽样发现同一批次内棉花质量一致性差的,检验机构应视现场情况加抽样品,必要时应与承储仓库协商倒垛取样。
(五)加盖验讫印章:对抽样批次(棉包)加盖验讫印章,字迹清晰可辨认。对无法加盖印章的抽样棉包(如塑料材质包装),须标注便于本单位辨认的标记。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中储棉总公司英文简称(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行内容是中储棉总公司英文名称缩写,即CNCRC,第二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六)运送样品:抽取的样品以批次为单位包装、捆扎,不得混批,抽样后及时将样品和文书送回实验室检验。
(七)业务交接:现场抽样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与承储仓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棉花颜色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等,在实验室进行品质检验。国产棉感官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进口棉除感官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外,同时手扯尺量检验长度,常规仪器设备检验马克隆值。
第十三条 实验室检验在检验机构实验室完成;承担异地检验任务的,若承储仓库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T 152 0173 3840《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相关规定实验室条件的,可以在承储仓库实验室完成品质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抽样结束后两日内,检验机构应将棉花检验结果报中纤局,将公证检验证书提供承储仓库,同时办理证书交接手续。《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证书》出具两联,一联由承储仓库留存,一联随货同行。
第五章 复检规定
第十五条 购棉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买受人)应对所购国储棉质量在库进行验收,对轮出国储棉中存在崩包、炸包问题的及时协调仓库予以解决。购棉方若对质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十日内向中纤局申请复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
第十六条 复检项目: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
第十七条 复检原则只对留样进行。对码放在棉垛内且无法随机取样造成公证检验证书结果及实物质量不一致的,购棉方可向中纤局书面申请重新抽样。申请复检的棉花必须按批次单独码放,批次必须完整、不得短件。
第十八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购棉方对所购棉花质量异议的书面材料以及公证检验证书。
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棉花批号、提货仓库、棉花所在地、购棉企业质量验收过程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检定情况)、异议指标、质量差异的具体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复检材料应当加盖购棉单位公章;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购买的棉花,材料内容须经签署合同的代理方与购棉企业双方认可,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复检后由复检单位出具《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复检证书》,原公证检验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复检。
第二十条 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纤局欢迎各购棉企业、承储仓库以及涉棉行业的企业单位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中纤局监督举报电话:400-101-7153,举报邮箱:jubao@cfi.gov.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