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5年2月1日起,进口棉花采摘机(HS编码:8433592000)列 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将实施法定检验,就是说未经检验的进口棉花采摘机不准销售和使用,进口采棉机质量安全问题将会得到监 控,新疆进口采棉机用户的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进口棉花采摘机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迪尔公司中 国区销售商、凯斯公司新疆销售商、机采棉服务公司负责人、进口采棉机经销商以及自治区农机局、兵团农机局代表和部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总局的代表。 新疆农机鉴定站站副站长马惠玲参加了发布会。
在《进口棉花采摘机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全国进口棉花采摘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负责进口棉花采摘机入境报检和产品一致性核查工作;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棉花采摘机的到货检验、抽样检测和后续监管工作。对实施抽样检测的, 可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购买服务采信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方式实施,所需采信经费纳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