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棉花年度开始,纤检机构全面应用棉花新的标准开展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颜色级分级指标取代传统的感官检验品级指标。纤检机构对收购、加工、储备、 交易等全部环节、全部产量的棉花实施仪器公证检验成为现实,全指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全面推行,使得检验数据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有效,也使得纤检机构从取 样、过磅、测水、测杂、后续仪器化公检这一新的监管棉花入库公证检验水到渠成,全面确定棉花的重量和质量。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以下重大变 化:
**,保证了样品的真实性。此前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是由企业自行取样送检,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所期望的检验结果,用高品质的棉样替换低 品质的棉样,或将前期好的留样样品替换后期差的样品,使送检的棉样结果好于棉包实物。样品的不真实,动摇了整个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根基,使一切公检数据 失去了公证性,成为无效数据。笔者在案卷交流互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案例:某一企业将质量好的棉包采用样品切割器切割成所需尺寸重量的样品,再将条码打印 机打印好的条码一一夹入其中,将原有的样品全部弃之不用,将好的样品送往纤检部门公检,一共调换了2000只样品。企业的这种调换样品的行为,违反了《棉 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等棉花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以次充好……的棉花的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00包棉花样品,对应的棉花重量约为450吨,在2013年度,其货值金额为900万元。如果更换棉花样品致使每吨棉花 升值400元(白棉3级升到白棉2级),产生的违法所得为18万元。这样从没收棉花和违法所得到处2倍以上的罚款,总计罚没金额为 900+18+900×2=2718万元。要罚没这么多的款项,在现实行政执法活动中,无异于天方夜谭。在加工企业安装监控探头,也不能保证企业在监控区 域外不调换样。实行《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后,样品由中纤局指派的承检机构在监管仓库现场取样,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保证了重量的准确性。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实施以来,棉包重量一直由企业提供,在线回潮率、杂质检验结果、棉包皮重都是由企业提供。 一些企业对在线回潮检测探头或电子线路进行技术处理,以降低棉花回潮率。称重环节在棉包上附加其他重物,以增加棉包重量。在自行输入棉花包装物重量和杂质 检验结果时,尽量减少包装物重量和含杂率,使得棉包净重数量更不真实,公定重量更是无法采用。实行《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后,棉花将采用整车过磅、 卸车、现场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含杂率检验样品、回潮率检验样品或现场测回潮)、码垛、空车回皮、监管库测杂的流程,以确定棉花的公定重量。棉花包装物重量 也由现场称重得到。以确定棉花的公定重量和品质质量,提供科学、准确的新疆棉花数量数据,确保中央财政补贴总额的科学、准确,从根本上有效保护新疆棉农的 切身利益。相反,如果公证检验实行棉花净重检验,很可能引发棉花加工企业为增加棉花净重而进行超水、不排杂加工,造成棉花质量下降。称重记录、空车回皮的 全过程由承检机构和监管仓库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并签字确认。保证了重量的真实性。
第三,避免了效果不佳的重复检验。在国家储备棉收储的政策下,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要想进入储备库,必须是经过仪器化公检且品质符合一 定要求的棉花。在进入储备库时,还必须抽取部分样品,经过入库前的验收检验,不符合入储条件的棉花不能入储。在棉花抛储时,还必须经过出库抽样检验,以防 止棉花品质差异过大给用户造成损失。这样,进入国家储备库的棉花,必须经过三次检验,而且每次都存在着抽样风险,结果很难保证准确可靠,耗费了大量的人 力、物力、财力。而且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满意的仪器化公检结果和达到入储条件,反复回包取样、送检,使仪器化公检数量难以准确统计所辖区域内的棉花数量和质 量,实行《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后,就能一次性准确统计区域内的棉花产量和质量。
第四,明确了责任划分。在《办法》实施以前,棉花一旦进入国家棉花储备库,就成为国家的资产,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找到责任方。到底是企业 送样造假还是入库检验人员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入储条件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还是出库环节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使棉花品质与检验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到 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很难划分责任。监管棉花质量责任涉及加工企业、承检机构和监管仓库等多个主体,对加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责任、监管 仓库管理责任等都予以了区分、界定,并规定纠纷解决办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棉花加工企业是监管棉花质量的**责任人,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棉花质 量全程承担责任。对在监管棉花入库重量检验、取样以及后续仪器化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企业,将由有管辖权的专业纤检机构依据《条例》处理, 中纤局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管频次、力度。对在监管棉花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检验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的 专业纤检机构,中纤局将暂停其监管棉花公证检验资格,并依据《条例》予以处理。对于发现进入监管仓库,但没有取得加工资格证的情况,由中纤局组织调查处 理。 (作者单位: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