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有效保障自治区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是指按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确定的公证检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是指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加工经营条件 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资质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和农发行。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疆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须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发展改革为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证书》。
实行“一线一证”,即一条棉花加工生产线须具备一个《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
1.正常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收购籽棉未出现给棉花生产者“打白条”行为。
2.收购籽棉时,应依法取得普通发票或开据收购发票,皮棉项目应按照真实信息填写齐全。
3.加工企业按照公检布局要求将加工好的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发送到制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正检验。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
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
4.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5.无涉税违法行为记录。
6.具备上网条件和数据传输能力,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上报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购销运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未出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未发生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及其他检验标注、标识的行为。
(四)具有完善规范的棉花收购、检验、加工流程和记录,使用统一格式的棉花收购凭证,实行统一的棉花检验办法,保留完整的棉花加工记录。
第三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质监(纤检)、工商、国税部门和农发行,按照企业资格认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共同提出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及农发行,对初选名单联合审查后,将认定合格的企业名单于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门门户 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分批次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核发带有统一编号的资格认定牌匾,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实际动态管理和不定期考核。在棉花收购、加工期间,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纤检所)、工商局、国税局和农发行等部门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据实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 资格认定的退出机制及相关处罚
第十条 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纤检局)、工商局、国税局核查属实,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一)籽棉收购时,取得虚开普通发票或自行虚开收购发票;
(二)恶意修改棉花品质、重量等信息,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压级压价收购籽棉,且情节严重的;
(四)加工好的成包皮棉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五)通过采购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购买区内外皮棉、进口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直接参与或操纵“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工企业资格单位牌匾的;
(八)伪造、变造、冒用、转借自行悬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牌匾的;
(九)使用擅自扩建增加的生产线(即“一线一证”)从事棉花加工活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