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的几点思考

百检网 2021-12-15

 152 0173 3840年,国务院决定对棉花进行流通体制改革,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推行棉花质检体制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棉花流通体制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前,国家鼓励先进的符合现代要求的400型企业占据棉花市场,而淘汰落后的不符合现代要求的小包型棉花企业,那么,小包型棉花将如何退出市场呢?

 

    棉花产能现状

    当前,全国棉花加工能力远大于棉花生产量。例如:湖南省棉花年产量在25万吨左右,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129家,其中400型企业58家,不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70家左右,“两小一土”加工者若干。全省棉花加工者可分为三种类型:**种类型是400型加工企业,第二类型是 200型加工企业,第三种类型是“两小一土”加工者(后两种类型加工的棉花统称为小包型棉花)。三类棉花加工者可以说是三分天下,囊括了棉花加工市场。而每一种类型的棉花加工者都可以独立完成全省棉花生产量的加工任务。换言之,全省棉花加工能力是棉花生产量的3-4倍。这种加工能力过剩,必然导致加工者争抢棉花资源,棉花市场秩序紊乱。

 

    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的措施

    面对加工能力过剩,市场秩序紊乱的现状,小规模的落后的小包型棉花退出棉花市场,确保大规模的符合现代生产要求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稳步进展,确保棉花产业健康发展,这是现实的要求。解决的主要措施,除了已出台的棉花质量监管的相关法规和对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外,笔者认为需增补以下措施:

    (一)推行税务杠杆调节制度。税务杠杆调节制度就是取消非400型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棉花纺织企业购进皮棉开具棉花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制度。

目前,棉花市场上出现了两种不正常现象。**种现象:“两小一土”等无资质加工者销售棉花不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小一土”等无资质加工者从棉农手中购进籽棉(农产品),经加工后,将皮棉销售给纺织厂,自认为其销售的棉花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因而不向纺织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上,“两小一土”等无资质销售者销售的棉花不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而是从棉农手中购进并且经过了一定的棉花加工程序后生成的皮棉,销售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只有棉农自产的籽棉销售才能免征增值税。这种销售皮棉不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种现象:纺织企业购进皮棉自行开具棉花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纺织企业认为,纺织企业从“两小一土”或其他棉花加工者手中购进的皮棉是农产品,在销售者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际上,纺织企业购进的皮棉是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产品呢?依照有关税法法规规定,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就棉花而言,籽棉是农产品,籽棉经加工后生成的皮棉不是农产品。如果皮棉是农产品,那么,依此推断,则皮棉经加工后的棉纱,棉纱经加工后的棉布都是农产品了。棉纱和棉布都成为了农产品岂不谬哉!况且,纺织企业购进皮棉自行开具棉花收购发票的行为客观上为“两小一土”等加工者销售棉花、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因此,纺织企业购进皮棉开具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常行为。

当前,“两小一土”和200型加工者销售的小包型棉花不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由纺织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发票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小包型棉花企业偷税漏税,成本低,可低价向纺织企业销售棉花;而正规的一般纳税人的400型企业不能偷税漏税,成本高,不能低价向纺织企业销售棉花。 400型企业与“两小一土”等小包型棉花企业的市场竞争不是建立在同一台阶上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400型企业无法与之抗衡,无法有力的占据棉花市场(如2009年度,湖南省400型企业加工棉花仅4万吨,只占全省棉花产量的16%)。为维护公平交易,保障国家税源不流失,确保棉花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纺织企业购进皮棉自行开具棉花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二)推行棉花公检证书绿卡制度。棉花公检证书绿卡制度就是棉花加工企业销售棉花开具增值税发票须附有棉花公检证书,其增值税发票经查对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棉花条码信息后方能有效的制度。

纺织企业不能自行开具棉花收购发票后,购进棉花时必然会向棉花销售者索取棉花增值税发票。一些“两小一土”、200型等无资质加工者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为追求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法手段,与400型等一般纳税人联营销售棉花。400型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与“两小一土”、200型等无资质企业暗箱操作,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满足非法经营者的需求。如果这种非法行为存在,棉花市场就会混乱,“两小一土”和200型等无资质企业将会非法经营。为规范市场秩序,彻底使“两小一土”和200型企业等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必须充分利用400型大包棉条码信息的**性,以确保市场的有序进展。可以这样设想:400型企业的棉花是经过专业纤检机构公证检验了的,其公检证书上都记载了棉花条码信息,而条码信息在全国是一个棉包,一个条码,一个公证检验数据的。如果要核实某包棉花是否销售或进行进项税抵扣,只要把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条码信息输入到某税务缴纳计算机系统查实就可得知。如果没有记明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条码信息的发票,或者条码信息已经重复了的发票,税务部门可不予认可,这样可以确保“两小一土”和200型等无资质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旦开不了发票,纺织厂就不会购买“两小一土”和200型等无资质企业加工的小包型棉花,“两小一土”和200型等无资质企业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三)推行棉花加工许可补偿制度。棉花加工许可补偿制度就是对原获得了棉花加工资格证的必须淘汰的200型小包型棉花加工企业,在近两年内质量保证能力年审合格,且连续经营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棉花加工许可补偿制度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的。对200型加工设备由某一指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厂家收购,由国家支付资金,被指定机械生产厂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设备予以销毁;对有一定价值的可作为设备维修配件的进行销售,所得收入用于补贴国家收购设备支出。对闲置的厂房可由产权人自谋创业,国家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下岗职工,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培训,引导就业。

如果把以上三个措施与其他已经生效的法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配合使用,何愁小包型棉花不会退出市场,何愁400型企业不会昌盛,何愁棉花产业不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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