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流通领域
服装类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年3月5日
一、抽查概况
2014年11月3—7日,东营市工商局对市及县区26家大型商场、超市、小商铺、专卖店等流通领域销售的皮鞋皮靴、保暖内衣、毛织服装、羽绒服装、蚕丝被、棉被、围巾等7类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共抽取了111个批次商品,经检验61个批次商品合格,6个批次商品被判定为产品说明不合格,40个批次商品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总体质量合格率为55%。其中,10个批次的蚕丝被样品中,有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60%;15个批次的棉被样品中,有8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53.3%;18个批次的皮鞋、皮靴样品中,有10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55.6%;20个批次的保暖内衣样品中,有13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65%;18个批次的毛织服装样品中,有10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55.6%;20个批次的羽绒服样品中,有14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70%;10个批次的围巾样品质量均不合格。
二、抽检标准及检测项目
本次纺织品服装商品质量抽检依据有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2 0173 3840-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及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检测项目包括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纤维含量、耐水色牢度、耐酸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起球、充绒量、含绒量、使用说明等。
此次皮鞋、皮靴类产品质量抽检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以及产品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检测项目包括鞋号、感官质量、帮底剥离强度、鞋帮拉出强度、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甲醛含量和禁用偶氮染料等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中要求的项目。
三、不合格商品种类分析
(1)保暖内衣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保暖内衣商品20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7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5%。本次质量抽检共发现使用说明不合格5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4个批次、耐碱汗渍色牢度不合格1个批次、pH值不合格1个批次。
(2)毛织服装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毛织服装商品18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8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4.4%。本次质量抽检共发现使用说明不合格3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5个批次、甲醛含量不合格3个批次。
(3)羽绒服装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羽绒服装商品20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6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0%。本次质量抽检共发现使用说明不合格1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1个批次、充绒量不合格4个批次、含绒量不合格2个批次。
(4)蚕丝被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蚕丝被商品10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4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0%。本次质量抽检发现共使用说明不合格3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3个批次、耐水色牢度不合格1个批次、pH值不合格1个批次。
(5)棉被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棉被商品15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7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6.7%。本次质量抽检发现共使用说明不合格3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5个批次、pH值不合格3个批次、甲醛含量1个批次。
(6)围巾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围巾商品10个批次,抽检结果共发现10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本次质量抽检发现使用说明不合格9个批次、纤维含量不合格9个批次、耐干摩擦色牢不合格1个批次、耐湿摩擦色牢度不合格1个批次。
(7)皮鞋、皮靴
本次质量抽检共抽查皮鞋、皮靴类商品共18批次,抽检共发现8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4.4%。本次抽检共发现8批次的鞋号不合格、5批次的感官质量不合格、3批次的耐折性能不合格。其中,5批次产品为仅产品标示不合格。
四、不合格项目及其分析
1、纺织品类(保暖内衣、毛织服装、羽绒服装、蚕丝被、棉被、围巾)商品
(1)4批次商品甲醛含量超标。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2 0173 3840-2010规定,B类产品的甲醛含量应该不大于75mg。本次质量抽检发现的甲醛不合格商品为3批毛织服装和1批棉被,都标称符合B类安全技术类别要求,而实测这些商品的甲醛含量分别为83mg,90 mg,96 mg和92 mg,都不符合产品标准GB 152 0173 3840-2010 B类指标要求。
纺织品服装中的甲醛主要来自于为保持衣物印花、染色耐久性或改善防皱、防缩等性能而进行的印染或后整理过程中加入的各种染化料助剂,服装中甲醛含量超标会刺激儿童的呼吸道和皮肤粘膜,可造成呼吸系统的伤害,引发皮炎、皮肤瘙痒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感染、溃烂、致癌,引起哮喘病,造成血液病、肝中毒等疾病。
(2)5批次商品pH值超标。
pH值是反映酸碱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人体皮肤表面呈弱酸性或中性,纺织品服装产品的pH值过高或过低,均有可能破坏人体皮肤酸碱度平衡,引起皮肤过敏或感染,使皮肤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根据GB 152 0173 3840-2010规定,B类安全技术类别要求pH值应落在4.0~8.5范围内,C类安全技术类别要求pH值应落在4.0~9.0范围内,本次抽检发现的pH值不合格商品为1批次保暖内衣套装、1批次蚕丝被和3个批次的棉被,保暖内衣和蚕丝被都标称符合B类安全技术类别要求,实测这两批商品pH值分别为9.1和9.3,不符合产品标准GB 152 0173 3840-2010 B类指标要求,3个批次的pH值不合格棉被都标称符合C类安全技术类别要求,实测这两批商品pH值分别为9.3,9.4,9.9,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工艺处理中没有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中和或水洗。
(3)3批次商品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色牢度是指经过染色的纺织品在使用的过程中,纺织品上的染料经各种因素作用(如日晒、水洗、汗浸、摩擦等)而在不同程度上能保持其原来色泽的性能。色牢度差的纺织产品碰到水、汗渍、日晒或物理摩擦时,染料容易脱落和褪色,影响美观,且脱落的染料分子或重金属离子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本次质量抽检发现1批次保暖内衣标称耐碱汗渍沾色指标不低于3级实测仅为2到3级;1批次蚕丝被标称耐水色牢度不低于3级,实测沾色指标仅为2到3级;1批次围巾标称耐干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到4级,耐湿摩擦色牢度不低于3到4级(深色不低于3级),实测耐干摩擦色牢度仅为3级,耐湿摩擦色牢度仅为1到2级。色牢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染色时使用了劣质染料、染色后水洗不充分或者后整理不到位等。
(4)26批次商品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纤维成分含量是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的主要品质指标,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消费者在选购纺织品及服装商品时往往是依据明示纤维成分含量进行选购,纤维成分含量标注错误或未标注将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质量抽检发现26批次纺织品及服装商品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该项目不合格的情况如下:一是蚕丝被标称含蚕丝实测不含,如一蚕丝被纤维含量标注为“面料:涤纶60%,桑蚕丝20%,棉20%;里料:涤纶60%,桑蚕丝20%,棉20%;填充物:木棉纤维80%,榨蚕丝20%”,实测该蚕丝被的纤维含量为“正面主面料(杏色机织布):聚酯纤维95.8%,氨纶4.2%;背面面料(米色机织布):粘纤53.3%,聚酯纤维46.7%;正面拼接面料(杏色机织布):聚酯纤维****;白色填充物:再生纤维素纤维82.2%,聚酯纤维17.8%”。二是羊绒衫标称含羊绒实测不含,如一羊绒衫纤维含量标注为“山羊绒60%,羊毛40%(装饰品除外)”,实测羊绒衫的纤维含量为“羊毛57.1%,聚酯纤维22.4%,锦纶20.5%”。三是棉被标称含****棉,实测含有其他纤维组分,如一棉被纤维含量标注为“面料:****棉,填充物:****聚酯纤维”,实测该棉被的纤维含量为“面料:聚酯纤维51.2%,棉48.8%,填充物:****聚酯纤维”。四是围巾标称含****桑蚕丝,实测完全不含蚕丝,如一丝巾纤维含量标注为“****桑蚕丝”,实测该丝巾的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94.8%,氨纶5.2%”。五是围巾标称含****羊毛,实测完全不含羊毛,如一丝巾的纤维含量标注为“****羊毛”,实测该丝巾的纤维含量为“****粘纤”。六是实测的纤维成分含量超出标准允差范围。七是部分商品未标注超过表面积15%的织物的纤维成分含量。八是标注了不规范的纤维名称。
(5)24批次商品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抽检发现的商品使用说明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产品标准编号及洗涤方法等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二是没有严格按标准规定标注服装号型;三是制造者的地址未标注或标注不详。四是执行了作废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使用说明项虽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安全,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要求的,标识(吊牌和洗水唛)是服装使用说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引导和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产品销售的作用,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体现产品特征、反映产品特殊性能和使用方法的重要途径。造成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商、经销商对服装使用说明的标准不熟悉、不理解造成的,填错、多填或是漏填信息;错误的纤维标识会误导、欺骗消费者,错误的洗涤维护标签会引起消费纠纷,严重的还会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6)4批次商品充绒量不符合标准要求;2批次商品含绒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本次抽检共发现一批次羽绒服装含绒量标称80%,实测仅为56%,偏差率为-24%;另一批不合格羽绒服装含绒量偏差率为-7.1%;根据GB/T14272-2011新版《羽绒服装》标准中规定含绒量的偏差率不得低于-3.0%,这两批羽绒服装含绒量的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偏差率与都低于标准规定的*低偏差率。
本次抽检发现的充绒量不合格的4批羽绒服装充绒量标称值与实测值的偏差率依次为-12.5%,-12.2%,-11.3%,-10.1%,远远低于新版标准规定的充绒量*低偏差率-5.0%。
根据GB/T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规定,含绒量是指绒子和绒丝在羽毛羽绒中的含量百分比,一般羽绒服装的填充物包括羽绒和羽毛,羽绒包括绒子和绒丝,充绒量是指羽绒服装中填充物的重量,羽绒服装的保暖作用主要是靠填充物中的羽绒,也就是说充绒量、含绒量越高,其保暖性能也就越好,所以含绒量、充绒量项目不合格会影响羽绒服的保暖性。而在充绒量相同的前提下,含绒量是*直接影响羽绒服装保暖性的质量指标。导致羽绒服装含绒量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是有些企业为谋取暴利以次充好,在标高羽绒含量的同时在填充物中掺入过多毛片、羽丝、陆禽毛,造成含绒量降低,更有甚至将长毛片粉碎充当羽绒,令普通消费者无法通过手感鉴别,上当受骗。
2、皮鞋皮靴类商品不合格项目及其分析
(1)8批次鞋号不合格
本次质量抽检共发现8个批次的鞋类产品鞋号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未标注中国鞋号、标注不完整(未标注鞋型)或标注错误。根据国家鞋号标准GB/T3293.1规定,鞋和内包装(如鞋盒上必须标注现行中国鞋号。鞋号包括脚长示值,如需要还需标注脚宽示值,两值用毫米整数表示(不注明单位);也可采用标识脚长示值和鞋型的方式。不合格原因是因为部分生产企业对中国鞋号的标识方式不了解,或是没有采用中国鞋号标识,而采用欧洲鞋号或美国鞋号标识;或是虽然出现中国鞋号,但是标识的方法不正确,例如只标识的脚长示值,而没有标识鞋型。
(2)5批次皮鞋感官质量不合格
本次质量抽检共发现5批次的鞋类感官质量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未标注中国鞋号,或中国鞋号标注不正确。
(3)3批次皮鞋耐折性能不合格
本次共发现3批次皮靴耐折性能不合格,问题主要表现在耐折测试后割口裂纹长度超过标准要求,以及在耐折测试后出现帮底开胶。QB/T 1002-2005中要求合格品的鞋底上5mm的预割口,在经过4万次的耐折测试后,其割口长度应小于30mm,而2款产品的左右脚的鞋底割口的长度在耐折测试后分别增加到65.8mm和80.1mm以及91.2mm和89.8mm;同样QB/T 1002-2005中要求合格品在经过4万次的耐折测试后不能出现帮底开胶现象,但是1款产品的左右脚在耐折测试后均出现帮底开胶,长度分别达到17.4mm和16.9mm。耐折性能是鞋类产品内在品质的主要指标之一。通过模拟人脚连续行走状态而进行的耐折性能测试,从鞋面是否产生新裂纹、鞋底预割口是否扩大、是否有开胶现象等方面,可以直观反映鞋子的帮面、鞋底的强度、韧性以及帮底、围条的结合牢度等整体质量和穿着耐久性。耐折试验的结果直接影响成鞋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
五、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可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各类纺织品服装前应看清使用说明标注,如面料成分、安全类别、质量等级、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洗涤说明等。同类商品应从价格、面料、做工、品牌认知度、厂商信誉度等方面比较选择。
2、消费者对纺织品进行洗涤或其他维护时应参照商品上的维护说明,以免操作不当损坏纺织品的外观及功能。
3、消费者购买羽绒服装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价格适中,价格不能过低,否则羽绒服的内在质量尤其是羽绒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消费者在选购羽绒服时,有必要看一下羽绒服标签上注明的含绒量和充绒量,这两个指标直接决定了羽绒服装的保暖性能;三是注意钻绒性和透气性,**要不钻绒,如发现羽绒服的面料或里料表面有较明显的毛丝钻出,就有可能穿着后会钻绒。其次要具有一定的透气性,透气性差会使羽绒在受潮的条件下而不同程度的变质,散发臭味。
4、消费者购买蚕丝被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标签:正规的蚕丝被产品标签都有标出蚕丝的含量、种类及丝绵长短,蚕丝含量越高、丝绵越长保暖性能越好,尽量选桑蚕丝含量高且丝绵长度为中长丝的蚕丝被。二是看样口:每条蚕丝被都应有个看样口,一般在20~30厘米之间。如果口子开口小于20厘米,要警惕蚕丝被可能有问题,因为看样口小,厂家会用好的蚕丝做口,深部及边缘部填充其他材质蒙蔽消费者。三是看色泽:优质桑蚕丝应为乳白色略黄,表面有柔和的光泽、丝纤维很长,每层丝都像一张网,且可能伴有少量蛹壳。四是保暖:选购时可以试着用手感受一下被子的保暖性能。
5、购买鞋类产品时要看清标识标志,比如材质、质量等级、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要注意查看三包条款,同类产品应从价格、材质、做工、品牌信誉度等方面选择。需尽量选择合脚的鞋类产品,鞋底是否有弹性,穿着时支撑是否牢固,尤其对于高跟鞋,是否在穿着过程会出现鞋跟歪斜或脚心空虚感。
6、留意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质量抽查信息,不要购买本次抽检不合格商品。
对本次抽查检验发现的产品说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已经责令经销单位整改,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停止销售,正在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继续销售不合格同类商品的,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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