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西兰反TPP团体诉求议题之一为“投资人与地主国争端解决(ISDS)”,担忧此一机制赋予多国籍公司得以政策改变将有损其公司利益为由进行国际仲裁,形同对被投资国政府主权之威胁。新西兰**党甚至提出”Fighting Foreign Corporate Control Bill”,企图阻挡新西兰签署涵盖此类仲裁条款的国际协定。New Zealand Herald本(2015)年5月8日刊登”Treaty fears ill-founded”之专题报导,引述多次实际参与国际仲裁之知名国际法律师Gary Born论点,说明民众对此一议题的认知不足而造成误解。
该文提及,在全球超过3,000个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ISDS条款,然依据联合国贸易及发展委员会(UNCTAD)报告,截至去(2014)年底计有356个ISDS仲裁案件成立,其中37%判决被投资国政府胜诉,25%投资者胜诉,28%和解,8%案件停止仲裁,另有2%政府虽有违反协定内容,但无须给予投资者金钱补偿。
Born律师指出,国际仲裁对于以往案例及其判决予以充分尊重,判决政府违反其国际协定义务係经由非常谨慎的讨论,且往往附带保留;而防止以无合理补偿为由拒绝徵收或要求公平合理待遇,係依据国际法及协约订定,在条款订定与应用上皆相对严谨。实务上,对于投资者补偿的仲裁决定皆是依据以往多数案例之前例,而高比例的和解案例即显现此一仲裁制度的效用。约有一半的仲裁判决会提出诉请废除判决,但仅有少数会被接受并经由新的仲裁小组重审,依据UNCTAD报告,2014年仅有5件被准许重审,但并无一件推翻前判。Born律师表示,国际纠纷仲裁以及其所决定之补偿判决皆具有相当高的品质,并不逊于国内法庭,而为防止一国国内机制失灵,纳入国际仲裁甚为必要。甚至在两国皆有高品质的国内法系统,双边仲裁协定亦可节省诉讼费用,并避免一国判决在另一国难以执行的困扰。
更多内容请关注
中国百检网(www.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