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染公司向某纺织公司索回2013年三个月的加工款,但纺织公司称2013年双方不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闹上了法庭。
一审
纺织公司败诉,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印染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签收人身份不明,对其主张纺织公司支付加工款及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情持送货单上门索回加工款遭拒
2011年起,中山某印染公司就与中山某纺织公司签订了《月结付款协议》:纺织公司委托
2014年5月,印染公司想起
印染公司主张,纺织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共计189907.16元,并当庭提交了86份送货单、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粘单证明。
纺织公司却辩称,86份送货单中,只有两张是该公司员工小吴签收的才是真实的,其余84张送货单的签收人不是该公司员工、印章也与公司无关,因此84张送货单均为伪造。
判决84份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纺织公司确认其公司员工吴某签收的2份送货单,金额为660元,
但是,印染公司提供其余84份送货单,既没有
综上所述,市中级法院判处纺织公司向印染公司支付加工款660元及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1月到8月,全市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286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2%。经分析,绝大部分案件由于交易主体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交易流程不规范,导致纠纷产生后举证不能,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钟国平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交易流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书面合同,二是虽有一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这些不规范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履行、是否违约等事实均无法有效认定。
钟国平建议,在交易前双方应订立正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尽可能详尽;在送货时,应验明签收人员的身份,及时验收、对账,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等。考虑到公司员工流动频繁,双方可在书面合同中确认一个电子邮箱,作为双方对账及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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