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其中,中尔泰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实际生产商大树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甜轩商行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在其店铺内销售侵权商品,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使用“大白兔”文字及销售该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终裁判结果为:山东中尔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新郑市甜轩食化商行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之和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