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出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规范

百检网 2021-12-20

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特医食品的经营要求、临床使用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继江苏省发布《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后,省内**家发布特医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的地级市,有力地推动了特医食品在江苏省内的稳步发展。

为规范医疗系统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行为,提高营养治疗效果,保障食品安全,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医疗机构深入调研和充分讨论,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在全省**出台医疗机构在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过程中的管理规范,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医疗机构中的定位,为解决医疗系统这一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方案,填补了空白。

《规范》明确特医食品的定义,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医疗机构配制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不适用本规范。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医疗机构经营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医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事项中载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仅经营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特医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确保产品合法合规。特殊食品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管理,对经过注册批准的特医食品参照药品收费管理,由医院自行编码,现金收费(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将特医食品使用纳入医院信息系统,并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实现使用全过程规范管理。

下一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全力服务大局,守正创新,不断强监管优服务,净化市场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振群众消费信心,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和特殊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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