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上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仿冒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椰树公司诉称,施恩公司、上首公司、泰州市某厂共同生产并通过权枫公司销售的“上首椰子汁”,其包装、装潢与“椰树”椰子汁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消费者难以辨别,并且施恩公司、上首公司曾因仿冒权利商品被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之后仍继续实施类似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应当处以惩罚性赔偿。被告施恩公司辩称,椰树公司就相似的被诉商品提起涉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椰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被诉商品为上首椰子汁,在3689号案件中主张的侵权商品为汇之果椰子汁,且两案的当事人亦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认定,被诉商品装潢侵害有一定影响的权利商品装潢,被告三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之责。因泰州市某厂已注销,李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终,法院判决上首公司、施恩公司、李某连带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