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理认定,“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并*终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经生效。
图源茅台官网
据悉,诉争商标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由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前的2018年8月,茅台公司曾因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未果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茅台公司主动撤诉,“国酒茅台”商标*终未予核准注册。此后,茅台的网站上不再出现“国酒”二字。
据了解,茅台曾多次申请国字号标识。2001年9月,茅台公司首次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但于2002年8月被驳回。而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茅台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0年,通过不同的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共9次。
但茅台申请“国酒”商标遭到多家白酒企业的反对,自注册号为8377467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被接受后,从2012年7月到2013年1月,有数十份商标异议申请被递至商评委,其中包括剑南春、山西汾酒、五粮液等白酒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