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已经不能满足食品生产的需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以协同增效、多功能性、降低单一添加剂的副作用、经济快捷等诸多优势成为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我国已有217家企业获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产品种类包括:复配增稠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复配酸度调节剂、复配水分保持剂、食用香精等。
1.相关标准法规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GB 152 0173 3840.24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
2.使用原则
①化学性质
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辅料是物理混合过程,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②配方
至少包含两种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指被纳入GB 2760及增补公告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使用规定(注:由一种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组成的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
例如:卡拉胶、魔芋粉混合配制的食品增稠剂,其中卡拉胶属于GB 2760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而魔芋粉属于普通食品原料,所以两者组合不属于复配增稠剂。
③使用范围
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添加剂应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复配添加剂的*大使用范围应取各单一品种使用范围的“交集”。
例如:甜菜红和紫胶红混合配制的复配着色剂,根据GB 2760规定,甜菜红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而紫胶红有限定的使用范围和*大使用量,所以该复配着色剂的使用范围应为紫胶红限定的食品类别。
④使用量
a. *少量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b.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实际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中*大使用量的规定;
例如:复配熟肉制品防腐剂配方如下,该添加剂的*大使用量限定为3.0g/kg,符合规定。
c. “1”的原则: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例如:复配抗氧化剂中包含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丁基羟基茴香醚(BHA),根据GB 2760规定两者在油炸面制品中的*大使用量均为0.2g/kg,则两者在油炸制品中的实际使用量之和应≤0.2g/kg。
3.质量要求
①铅、砷有害物质
a. 若单一品种添加剂标准中的铅、砷指标统一,采用加权计算方法:
限定值d=a×a1+b×b1+c×c1......
式中:a、b、c---各单一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1、b1、c1---各单一品种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 若单一品种添加剂中的铅、砷指标不统一,应按如下限量控制其有害物质:
②致病微生物
按照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相应的致病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4.命名与标签
①命名
a. 单一功能或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应按照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抗氧化剂等。
b. 功能相同的多功能食品添加剂或不同功能的添加剂复配而成,可以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全部或主要功能命名,同上,如:复配增稠乳化剂等;或在命名中增加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②标签
按相关法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要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除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外,还应标明“零售”字样。
参考文献:段丽爽,周长民,张君,胡梦坤.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状及发展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7,(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