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公告 2017 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印发
公告中涉及棉纺的有:
九、废纺织原料及制品 |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 | 简称 | 其他要求或注释 |
69 | 51031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 |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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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51032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其他动物细毛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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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5103300090 | 其他动物粗毛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其他动物粗毛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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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51040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 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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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5202100000 |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废棉纱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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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5202910000 | 棉的回收纤维 | 棉的回收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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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5202990000 | 其他废棉 | 其他废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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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5505100000 | 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合成纤维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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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5505200000 | 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人造纤维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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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6309000000 | 旧衣物 | 旧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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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纺织材料制碎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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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63101000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其他废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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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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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63109000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其他废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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