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收储2008年度新疆棉的公告》(第1号)和《关于发布<2008年度新疆棉收储交易办法>的公告》(第6号)规定,参与此次新疆棉收储的交储方必须为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的棉花企业,参与交易的卖方必须是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如果不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也可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为进一步规范收储和代理交易行为,确保后续收储交易和交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代理交易行为
1、工商注册地无论是在内地还是在新疆自治区的交易商,其代理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的棉花企业参加收储交易前,须先向交易市场提供其与被代理新疆棉花企业之间的《2008年度新疆棉收储委托代理关系确认书》(以下简称“《关系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
2、代理交易商在交易成交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2008年度新疆棉收储交易代理委托书》(以下简称“《代理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3、交易市场严格按照《代理委托书》上的委托关系打印并见证被代理的新疆棉花企业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4、代理交易商在成交后提供的《代理委托书》须和其参加交易前提供的《关系确认书》保持一致,否则该笔合同按违约处理。购销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代理的新疆棉花企业(供货方)名称,否则,按卖方(代理交易商)违约处理。
5、交易市场只接受来自交易商汇来或商品棉电子撮合账户划转过来的资金作为收储保证金。为确保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交易商往来资金安全,交易市场严格按照交易商入市登记的银行账号出入保证金,不接受交易商银行账户以外的保证金的往来要求。交易商如需要将未占用保证金划回入市登记的银行账户时,须向交易市场提交有资金调拨人签字的《资金调拨单》(格式见附件3)。交易市场不接受不同交易商之间的资金划转申请。
《关系确认书》、《代理委托书》和《资金调拨单》格式可在中国棉花信息网(
二、严格按照规定期限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2008年度新疆棉收储交易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卖方交易商或其代理的新疆棉花企业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将按卖方交易商违约处理。
三、已成交合同不得转让
交易商未提供《关系确认书》和《代理委托书》不得代理新疆棉花企业参与交易和交储,已成交合同不得转让,一经发现,取消该交易商交易资格,并按该部分合同违约处理。
欢迎各棉花企业对收储交易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00-101-7153、152 0173 3840。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