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商务部出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简称《规范》),旨在实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规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规范》规定,经营者在出口《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前,应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申请,将在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获签发。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网上申请,将在自网上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获签发;书面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内获签发。对同时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规范》在附则中重申,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