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氨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在54024920和54026920税号项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6年4月12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