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目前,新棉购销工作全面展开。受棉花增产、纺织需求不旺、国际棉价下跌等因素影响,棉花价格面临较大下行压力,部分地区混等混级收购、无照加工等问题仍较突出,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棉花市场、保护棉农利益、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形势和政策宣传。产棉区地方政府要客观宣传国内外棉花产销形势,引导棉农及时采摘新棉,合理把握交售时机,引导棉花加工企业积*有序收购籽棉,均衡加工销售,通过加快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各种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棉花临时收储政策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实施办法,重点宣传敞开收储、皮棉收储价与籽棉收购价挂钩等措施,使广大棉农家喻户晓,涉棉企业增强政策意识,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新疆等地要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加强双语政策宣传。
二、落实好临时收储政策。一是督促落实交储企业责任。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督促所有交储企业必须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政策宣传告示和中国棉花协会发布的籽棉收购参考价,并按对应的参考价挂牌收购。二是发挥大型企业作用。产棉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大型棉花经营企业加强指导和管理,引导大型企业利用加工点多、面广的优势,带头挂牌收购,严格执行皮棉收储价和籽棉收购参考价挂钩的政策,根据加工进度均衡交储,积*发挥示范和引导市场的作用。三是做好组织配合工作。产棉区政府要组织当地纤检机构按照中纤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交储棉花检验,协调交储库点所在地公铁路顺畅运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存在问题,配合做好收储各项工作。
三、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在不“打白条”的前提下防控风险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棉花产量、贷款企业加工能力和借贷风险承受能力,完善资金供应点布局,尽快认定企业贷款资格,及早发放贷款,支持贷款企业及时足额兑付棉农收购款,保障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农发行要重点保障参与临时收储的贷款企业的资金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棉花收购资金供应形势,找出可能出现的空白点,提早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为新棉收购提供金融服务,切实防止辖区内出现企业收购籽棉对农民“打白条”现象。
四、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产棉区地方政府要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组织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棉花收购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农村棉花经纪人行为,制止强买强卖、设卡划片收购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和压级压价收购棉花的坑农害农行为,坚决取缔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规范棉花现货市场交易,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积*引导、扶大限小、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积*稳妥地引导辖区内小包型棉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有序退出市场。
五、强化棉花质量管理和监督。9月份以来部分内地棉区阴雨天气增多,当地农业部门要引导棉农加强后期田间管理,加快采收进度,确保棉花质量不受大的影响。产棉区地方政府、棉花协会要引导在棉花采摘收购加工环节避免混等混级,加强排除异性纤维工作,规范加工企业行为,提高棉花质量。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棉花质量的检查,加强收购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管理,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超水分收购加工等质量违法行为。
六、加大铁路调运棉花力度。今年新疆棉增产,预计调运数量高于上年。要继续执行好出疆棉花运输补贴政策,引导新疆棉花企业收购加工后抓紧销售和向内地均衡移库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增加棉花出疆运力,满足销售和移库需要。纤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快公检进度,配合做好调运工作。对于大型棉花企业、棉纺企业集中大量运输需求,棉花协会、棉纺协会和新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收集,及时向铁路部门反馈,并协调安排。
七、加强对棉花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年度棉花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繁重。产棉区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稳定棉花市场和价格,确保在丰收之年棉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棉花工作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当地市场购销情况和动态,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籽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收储的工作,组织好棉花购销调运、资金供应和市场监管。有条件的产棉省(区、市)要建立省级棉花储备制度。产棉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组织工作,及时解决棉花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巡视组,在购销旺季赴各地检查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和购销调运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铁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供销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