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24类食品152 0173 384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15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江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仁寿县智勇竹笋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食用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万盛经开区凉水酒厂生产的高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和固形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长寿区云集镇向安林副食店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巫山县胡氏超市销售的小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五)巫山县胡氏超市销售的巫溪粉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六)江津区静享其味干果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绵阳市蜀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粒果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垫江县五洞镇小兵酒坊生产的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江津区一二八粥包馆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万州区牌楼街道苏海食品经营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皓力食品厂(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王力食品厂)生产的手撕牛肉(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万州区牌楼街道沸聚桐家餐饮店销售的、标称达州市通川区建军食用油厂生产的菜籽油(非转基因),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生产的高粱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平桥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哥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烘炒类炒货食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黑龙江哥俩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三)荣昌区河包镇三江超市销售的、标称成都市妙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清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虎皮凤爪(辐照食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四)重庆谱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销售的韭菜,克百威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万州区天台路先发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南俏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子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渝北区清德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叉尾回(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垫江县安国平价超市销售的鸡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