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上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应符合三大条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并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100吨以上。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条件》提出,要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局,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同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此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实施关闭。(高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