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和调味品共13大类食品1254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6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物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南市济南槐荫峰英果蔬商行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氟虫腈和啶虫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槐荫峰英果蔬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宋永星销售的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傅祖顺销售的来自樊祥河(供应商)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刘永军销售的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刘居刚销售的来自李光升(供应商)的油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滨州市邹平刘兆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济宁市微山县微山新农商市场有限公司孙文敏销售的菠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济宁市微山县微山新农商市场有限公司陈民松销售的小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临沂市沂水县众和肉摊销售的生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中合市场66号朱长君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一)德州市临邑县临邑中合市场A25号李昌军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二)淄博市高青县新四和菜馆销售的来自小孟蔬菜批发零售(供货商名称)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淄博市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周村店销售的来自济南市莱芜区迎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供货商)的油麦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老地方仓储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枣庄市乔升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临沂市平邑县临涧供销社巩家村联合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齐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烤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济南市历下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花园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厦门市闽之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肉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三)烟台市味之缘(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苹果脆,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济南市济南高新开发区福润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济宁市汶上县九江超市第二分店销售的标称为内蒙古开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三)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云梅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惠民县乐厨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年陈醋(美味玉米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胶州市洋河商场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