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6.6亿元20余省市参与调查

百检网 2021-12-28

今天,在经过4年零10个月的漫长调查后,“利乐案”——这一被媒体称之为“中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大规模、*密集的调查行为”,终于尘埃落定。

当天,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正式公布了对利乐集团的反垄断处罚结果。处罚结果认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并对其开出高达将近6.68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罚单。

应该说,对于这一结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4年,工商总局刚刚公布利乐反垄断调查进入认定阶段之时,有媒体曾对其未来的处罚做过预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推算,利乐可能面临将近1.8亿元的罚款。

6.6亿相对于1.8亿,两者足足相差4.8亿,对于这个结果,显然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不过,这一结果也在情理之中。据媒体报道,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52 0173 3840年,利乐公司就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曾被指把“捆绑销售”写进合同

利乐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呢?据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书: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如果这一介绍还不够清晰,那么更直白的表述是:在中国消费者每喝的10罐液态奶、软饮料的纸质包装中,至少有7罐是由利乐提供的生产线和包装材料生产。伊利、蒙牛、三元、光明、汇源、娃哈哈、旺旺、银鹭等几乎中国乳业和饮料行业中的所有龙头企业,都是利乐的客户。

利乐或许也是*早一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之一。1979年,利乐灌装机被用于生产“鲜宝”牌菊花茶,这标志着这家瑞典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到目前为止,利乐已在佛山、昆山、北京、呼和浩特建立4家工厂——此次被工商总局作出反垄断处罚的利乐集团6家公司中,上述4家公司也全部在列。

其余两家则分别是: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管理集团全球业务运作;利乐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是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负责全面管理集团在华业务。

据了解,利乐在中国无菌纸包装市场占有**优势,特别是早期,在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能达到九成以上。正因如此,在媒体报道中,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也很可能是在中国市场上遭遇垄断质疑*多的跨国公司之一。

早自2003年起,就有一些包装企业吐槽,利乐利用市场强势地位,把“捆绑销售”写进合同,与客户约定,若干年中客户使用约定数量的包装耗材来抵扣包装设备余款,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选择其他包装材料公司,从而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12年前就已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业界对利乐的这种质疑,在12年前就已经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和学界的注意。

据了解,2004年前后,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就曾委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是以利乐为研究对象,围绕其捆绑销售生产设备与包材,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营做法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近半年的考证,该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撰文指出,利乐公司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而且,的确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05年,工商总局官网刊登了一篇题为《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防范对策》文章同样提及利乐。文章称,从罐装机到纸质复合包装材料,中国的各大乳品加工企业几乎都在使用瑞典利乐一家公司的产品。因为,如果要使用利乐的罐装机,就要购买利乐的纸质复合包装材料。而且在中国,乳品包装居然占了销售成本的40%,也就是说,这些跨国公司在搭售的同时,还在攫取垄断利润。

文章还提到,欧盟对占据垄断地位的“柯达数码胶卷”和“利乐无菌包装枕”进行处罚,目前我国缺少在这方面的案例分析。

这种状况在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得以改变。4年后,工商总局在2012年1月对利乐公司立案,2013年7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20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2014年,工商总局方面称,调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并于当年9月透露,对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已到*后认定阶段。

四年调查认定滥用支配地位

过去这4年多时间,工商总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工商总局在今天的处罚决定书中披露:在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期间,工商总局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根据调查,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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