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简称“海之韵食品配料”)所生产销售的复配甜味剂食品添加剂涉嫌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药监对海之韵食品配料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了解到,海之韵食品配料成立于2008年11月20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01号。海之韵食品配料的营业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之韵食品配料在进行产品复配甜味剂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时,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条,食药监对其从轻裁量作出了处罚,没收海之韵食品配料违法所得60元,同时对其罚款5000元。
信网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此,海之韵食品配料方面告诉信网,在食药监对其进行处罚之后,该司就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对于不合格产品也进行了作废处理,“当时就是包装上印错了一个字,也不是故意违规的,主管部门对我们进行处罚后,我们就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