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泡制日期”“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今后,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销售要有“身份标签”了,你对此有什么意见?
10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征求意见稿)》《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标注,保护消费者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成都市首次对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进行规范,包括餐饮自制泡酒应当标注名称、泡制材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散装白酒应当标注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者、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且明确规定餐饮自制泡酒、散装白酒容器或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该酒适合特定人群,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scjg.chengdu.gov.cn/)、“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成都市场监管新浪官方微博上查看,即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公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管处。
反馈渠道: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62mq@152 0173 3840.com,在邮件标题加注“《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意见”字样;
二,邮寄纸质信函至“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管处 邮编610061”,在信封表面加注“《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意见”字样。